2009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注意事項
各有關單位:
2009年度國家自然科學項目申請工作即將開始。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和各類項目管理辦法,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申請人在申請2009年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注意下列要求:
一、申報材料報送時間
1
2
btbukyc@btbu.edu.cn/btbukyc@163.com
請各有關部門按期提交,以免影響學校申報工作。過期申報者,科技處不予受理。
3 以外單位為主合作申報的項目請務必于
二、申請書撰寫要求
撰寫申請書之前請認真閱讀《條例》、《指南》、《規定》、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申請的通知、通告等文件。凡《規定》及項目管理辦法與《條例》和《指南》有沖突的,以《條例》和《指南》為準。
1.申請書必須使用2009年新版本。請于2009年1月1日后登錄基金項目管理ISIS網絡信息系統下載。
2.申請書須由申請人撰寫,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撰寫申請書時,一定要準確選擇“申請代碼”、“資助類別”、“亞類說明”、“附注說明”等內容,有些項目“附注說明”需要按要求填寫;要求“選擇”的內容,只能在下拉菜單中選定,要求“填寫”的內容,可以鍵入相應文字。特別注意:自2008開始,自然科學基金委使用新的申請代碼,填報的申請代碼盡量選到最后一級(特殊要求除外),請申請人認真閱讀《指南》所附申請代碼,在撰寫申請書時選擇與申請項目研究方向或領域符合的申請代碼。
4.申請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必須在紙質申請書上由本人親筆簽字(避免因代簽導至超項-初審不受理)。項目組主要成員中有依托單位以外的人員參加,其所在單位即被視為合作單位,須在申請書信息簡表中填寫合作單位信息并在簽字蓋章頁上加蓋合作單位公章(有合作單位申請的教師請于學校申報截止日前提前將合作單位公章蓋好),填寫的單位名稱須與公章一致。已經在自然科學基金委注冊的合作單位,須加蓋單位注冊公章,沒有注冊的合作單位,須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一般情況下,申請項目的合作單位不應超過2個。
5.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包括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同時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的推薦。《指南》中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在職研究生的,只能通過其在職的聘任單位申請,同時提供導師同意其申請項目并由導師簽字的函件,同意函應說明申請項目與其學位論文的關系,承擔項目后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證等。
7.申請人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以及與本項目的關系。
8.申請書中的研究起始年限一律填寫
三、申請有關類型項目的注意事項
(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1.申請人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2.已獲得過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包括執行期為一年的小額探索項目),不能再次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3.項目組的主要參與者應以青年為主體。
(二)重點項目
1.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人申請重點項目時,應正確理解《指南》要求,其項目名稱應根據項目自身研究內容確定,盡量避免使用領域名稱。項目名稱應與研究內容相符,項目的研究內容要避免覆蓋整個領域范圍,注意凝練研究內容和研究方向,避免大而全、缺少深度的申請。
3.各科學部對申請重點項目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指南》中加以說明,提醒申請人注意。
4.重點項目一般由1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得超過2個。
(三)重大項目
1.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2.重大項目只接受整體申請,不接受針對《指南》某一部分研究內容或某一個課題的申請。重大項目申請人應先組織研究隊伍,分別撰寫項目申請書和課題申請書,且申請人必須是其中一個課題的負責人。
3.每個重大項目的課題設置不超過5個,每個課題的承擔單位一般為1個,最多不超過2個。
(四)重大研究計劃項目
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聯合資助基金項目
申請人應特別注意限項規定、有關知識產權及其他的特殊規定。
(六)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
1.申請人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196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2.項目組主要參與者一欄不要填寫任何內容(置空)。
四、杜絕同一人同期在不同單位同時申請項目,即使在不同依托單位申請,仍要遵守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的相關限項規定。
五、有關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限項規定附后。
六、按《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請人申請基金項目超過限項規定數量的;
4.不按要求撰寫申請書,缺少要求的內容(如簡歷、論文等)。
科技處
2008.12.24
聯系人: 王葳
聯系電話:81353913/81353232
附件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限項規定
1.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者(包括項目組主要參與者)申請和承擔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聯合資助基金項目、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項目的項數以及其他按照面上項目或重點項目管理的專項項目的項數累計限為3項〔在研項目執行期限12個月以下(含12個月)及特殊說明的除外〕。以上類型在研項目累計達到3項的具有高級職稱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以上各類項目。
2.申請人同年(
3. 在研重大或重點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的主持人、課題負責人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同類項目,也不能因申請新項目而退出在研項目。
4. 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國際合作與交流類項目、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優秀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數學天元基金、項目執行期小于等于12個月的委主任基金和科學部主任基金以及特殊說明的專項項目等,不參加限項檢索。
5. 具有中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申請或承擔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合計限為1項。
6. 在參加限項檢索的項目類別中,除總數限制外,面上及計入面上項目限項范圍的項目限為2項,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重點、重大項目和“十五”期間啟動的重大研究計劃中重點項目合計限為1項,“十一五”期間啟動的重大研究計劃限為1項,其他項目按照《指南》的規定進行限項檢索。主在申報項目類別的限項申請要求見后面的說明一覽表。
7.即將評聘為高級職稱的教師,申報項目時請注意不能超項(含以前參加的在研項目)。
項目類別及限項規定一覽表
項目類別 |
是否限項申請 |
限項規定說明 |
面上項目 |
是 |
計入總數,本類型限2項(含在研項目),同年只能申請1項 |
重點項目或重大項目 |
是 |
計入總數,本類型合計限1項 |
重大研究計劃項目(十一五期間啟動的) |
是 |
計入總數,本類型限為1項 |
重大研究計劃項目(十五期間啟動的) |
是 |
計入總數,分別計入面上、重點限項范圍 |
NSAF聯合基金 |
是 |
分別計入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限項檢索范圍 |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
是 |
計入總數,本類型限1次,并計入面上項目限項范圍(已立項的負責人不能再申報) |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 |
是 |
計入總數,并計入面上項目限項范圍 |
鋼鐵研究聯合基金 |
是 |
分別計入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限項檢索范圍 |
NSFC-廣東聯合基金 |
是 |
計入總數,本類型可主持1項或參加2項。 |
民航聯合研究基金 |
是 |
分別計入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限項檢索范圍 |
NSFC-微軟亞洲研究院聯合資助項目 |
是 |
分別計入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限項檢索范圍 |
天文聯合基金 |
是 |
計入總數,本類型限1項 |
地區科學基金聯合資助項目 |
是 |
計入面上項目限項檢索范圍 |
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項目 |
是 |
計入重點項目限項檢索范圍 |
重大國際合作項目與多年期國際合作項目 |
是 |
不計入總數,但只能申請或承擔一項 |
數學天元基金項目 |
否 |
|
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 |
否 |
|
附件2:申請教師個人信息審核表(各院系隨申報材料一并交到科技處)
院系(蓋章): 審核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本人承諾個人信息準確(本人親筆簽字) |
個人信息是否通過院系審核 |
1 |
某某 |
某某 |
通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各院系申報項目清單
院系(蓋章): 審核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第一申報單位北京工商大學(√) |
第一申報單位為外單位(注明合作申報單位)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